4月1日起,停征药品保护费、认证费、检验费等费用

今日(3月31日),国家食药监总局在官网公布关于停征药品保护费、认证费和麻醉、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的公告。公告指出,自2017年4月1日起,停征药品保护费、认证费、检验费(不含委托检验费)和麻醉、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。

公告指出,属于停征收费项目,并已于4月1日前发出缴费通知书的,应当足额征收,所收款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。

公告称,属于停征收费项目,行政相对人预缴相关费用的,允许行政相对人申请退还相关费用,具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53号公告中的退费程序执行。

地 址: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温州街1399号
诚招合作:18500770088
企业邮箱:cm@kjt001.com
吉林省七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吉ICP备17003147号-1